(2016)豫16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楠与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42号申请人王楠,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振国,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王楠申请执行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7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