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明法与陈玲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法,陈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87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法,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玲敏,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徐明法与被执行人陈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玲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玲敏归还执行款9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玲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玲敏尚应归还执行款9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玲敏与申请执行人徐明法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明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