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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46号之一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赵玉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田海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6)川1681民初18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