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立枢与林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枢,林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765号原告:陈立枢,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清锋,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立枢与被告林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立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立枢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