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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立枢与林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枢,林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765号原告:陈立枢,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清锋,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立枢与被告林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立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立枢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