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庆玲与长春市华昌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玲,长春市华昌化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507号原告冯庆玲,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长春市华昌化工厂。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冯立昌。厂长。原告冯庆玲诉被告长春市华昌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庆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交纳。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实际住址为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单位地址为长春市二道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庆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