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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768号

冯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杨甲,杨乙,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68号申请人杨甲。申请人杨乙。申请人冯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甲、杨乙、冯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4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杨甲负责承担张玉莲住院费、医疗费、检查费共计1643.5元,现杨甲已支付完毕。

二、冯某某负责承担杨甲车辆损失费,维修费用由冯某某凭据支付。

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

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