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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头等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头等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1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头等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周全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头等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经与被告重庆市头等舱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杨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