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刘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环,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环,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郭建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孙彬,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栋**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董事长。上诉人刘环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环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上诉人刘环负担。上诉人刘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