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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秀梅与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梅,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73号原告周秀梅,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安湛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周秀梅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依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秀梅诉称:2007年9月21日,原告周秀梅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售楼协议,购买被告公司所建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汇小区红建一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49716.50元,但因被告的原因,至今未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履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同意履行合同,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该争议房屋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1日,原告周秀梅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售楼协议,购买被告公司所建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汇小区红建一号楼3单元501室(58.49平方米)房屋一套,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49716.50元,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但至今未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以上事实有原告周秀梅提供的售房合同一份,齐齐哈尔市集资建房职工个人交款专用凭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秀梅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协助原告周秀梅办理坐落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汇小区红建1#楼3-501室(建筑面积58.4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书。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华泰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 丰人民陪审员  黄亚晶人民陪审员  张兴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贺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