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远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660号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蒋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国,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余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邵远航,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远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