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郝瑞东诉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东,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3783号原告郝瑞东,男,汉族,个体,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小区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部202室。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汉族,个体,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50号楼5号底商。被告朱东,又名朱旭东,男,汉族,个体,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民村南史家营子社。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瑞东与被告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原、被告调解,原告郝瑞东请求被告朱东给付原告郝瑞东借款1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本利共计50000元。原告郝瑞东提供借条原件1支,被告朱东对借条原件1支认可,并同意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东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郝瑞东借款1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本利共计5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朱东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