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李忠伟、陈春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李忠伟,陈春秀,卢培兴,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忠伟。被执行人陈春秀。被执行人卢培兴。被执行人李小伟。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伟、陈春秀、卢培兴、李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李忠伟、陈春秀、卢培兴、李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