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金杰、仵新房等与张明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杰,仵新房,孙拥军,任攀峰,张明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831号原告石金杰,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生,住郸城县。原告仵新房,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孙拥军,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住郸城县。原告任攀峰,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拥军、任攀峰。被告张明志,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杰、仵新房、孙拥军、任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石金杰、仵新房、孙拥军、任攀峰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