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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窦金锁与李靖、山西斯帕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金锁,李靖,山西斯帕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斯帕克电机有限公司,李溧,李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985号原告窦金锁,男,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沛林村村民,住。被告李靖,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山西斯帕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兴业街341号。法定代表人李溧,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晋中斯帕克电机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兴业街。法定代表人朱朋春,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溧,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李烨,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金锁诉被告李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金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靖、山西晋中斯帕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斯帕克电机有限公司、李溧、李烨帐户存款23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担保人高玉兰以该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字第××号的位于中都北路12号1幢401号,建筑面积为288.88㎡的写字楼一套作为担保;担保人窦志勇以该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晋中市字第××号的坐落于榆次区安宁大街175号田森嘉园B区2号楼2-1户,建筑面积为552.76㎡的商铺作为担保;担保人窦志峰以该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晋中市字第××号坐落于榆次区安宁大街175号田森嘉园B区2号楼2-2户,建筑面积为551.13㎡的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金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靖、山西晋中斯帕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斯帕克电机有限公司、李溧、李烨银行存款23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玉兰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字第××号的位于中都北路12号1幢401号,建筑面积为288.88㎡的写字楼一套。三、查封担保人窦志勇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晋中市字第××号的坐落于榆次区安宁大街175号田森嘉园B区2号楼2-1户,建筑面积为552.76㎡的商铺。四、查封担保人窦志峰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晋中市字第××号坐落于榆次区安宁大街175号田森嘉园B区2号楼2-2户,建筑面积为551.13㎡的商铺。。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吉             太审判员 谢文军郝谢文军韶泽人民陪审员李颖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志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