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易德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德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德辉,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德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德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8时45分许,被告人易德辉驾驶赣C×××××号三轮摩托车沿宜春市宜阳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宜阳大道嘉信广场前人行横道上时,与行人罗安兰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和罗安兰受伤。罗安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易德辉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德辉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易德辉赔偿罗安兰的家属人民币31万元,现已赔偿21万元,2016年年底之前赔偿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7年年底付清。被告人易德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易德辉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检报告、车检报告、宜公交直属一认字(2016)第2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易德辉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德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德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易德辉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德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德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