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朝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38号罪犯吴某朝,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某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