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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俊诉被告张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俊,张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420号原告赵国俊,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金辉,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恒基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佘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国俊诉被告张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胜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