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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翠与张凤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张凤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6403号原告:张翠。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谷玉章,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艳。原告张翠与被告张凤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玉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张凤艳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21.85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010元、误工费15,067.53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9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的70%,即20,789.5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9时30分许,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胜辛路路口,被告张凤艳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逢原告张翠乘坐案外人蒋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处由东向南转弯,因被告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两车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凤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1月8日9时30分许,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胜辛路路口,被告张凤艳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逢原告张翠乘坐案外人蒋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处由东向南转弯,因被告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两车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医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7,521.85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主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鼻骨折,现鼻梁周围轻度肿胀、压痛明显、右侧较重,自述鼻梁及上口唇疼痛;酌情给予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为鉴定及诉讼聘请律师,原告花费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认定,被告张凤艳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张翠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521.85元及鉴定费9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金额过高,本院核定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6,57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3、律师费,结合本案案情及审判实践,本院酌定由被告负担1,500元。被告张凤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翠医疗费7,521.85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6,57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鉴定费900元的70%及律师费1,500元,合计13,359.3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79元,由原告张翠负担114元,被告张凤艳负担76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强祥代理审判员  纪学鹏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