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覃含、覃社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含,覃社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246号被执行人覃含,男,壮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衡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覃社万,男,壮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押于衡水市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含、覃社万犯盗窃罪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分别缴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二被执行人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