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仓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仓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125号请执行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1265220-X。法定代表人闫兆虎。被执行人郑州仓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站街西大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1704925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仓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