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积周春兆等与魏勇刘明霞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勇,周积,周春兆,刘明霞,周春娟,周春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魏勇,男性,汉族,1979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积,男性,汉族,1943年0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骆小林,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周春兆,男性,汉族,1978年0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刘明霞,女性,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周春娟,女性,汉族,1969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周春光,男性,汉族,1974年07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再审申请人魏勇因与被申请人周积,周春兆,周春娟,周春光,刘明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魏勇于2016年6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勇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勇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张兴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