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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恋与朱孟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恋,朱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周恋,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朱孟雄,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孟雄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孟雄银行存款2354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35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