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涛与梁其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涛,梁其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其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芳,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涛因与被上诉人梁其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上诉人留置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上诉人未按期缴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鹤祥审判员 崔玉坤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