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番钰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番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296号罪犯番钰,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番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86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77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番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番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番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番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