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静申请执行自贡市艺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自贡市艺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静,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艺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颜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静与自贡市艺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静与被执行人自贡市艺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梅审 判 员 范 彦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