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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修亚强诉陈德政、王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亚强,陈德政,王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修亚强,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陈德政,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英波,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亚强与被执行人陈德政、王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申请执行人修亚强所有的一处房屋(保全担保的房屋,房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013D026**),现因申请执行人修亚强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提出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修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执行人修亚强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013D026**)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