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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范立新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新,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范立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委托代理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国贸中心D座13C,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潘伟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石坡。 法定代表人:方凯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立新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范立新退还购房款1351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3月23日起以已付房款135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14元、保全费1358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6元。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除了被执行人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万石坡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国用(98)第2XX号】外,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上述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