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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培华与郑长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华,郑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华,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郑长安,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华与被执行人郑长安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长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长安款项300000元及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郑长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长安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一套(合同号20131XXXX),现正在进行处置,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