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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永和与段兴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和,段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保73号申请人:刘永和,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申请人:段兴栋,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刘永和与被告段兴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永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兴栋的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永和以其位于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99号楼7单元413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兴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