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水平、何洪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水平,何洪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108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被告李水平,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何洪伦,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水平、何洪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4元,减半收取计4402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