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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平,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继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继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继平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55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