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宝镇与蒋云旭、留国峰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云旭,留国峰,陈宝镇,叶小青,王任,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云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留国峰,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原,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威,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镇,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小青,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王任,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区商务中心3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34118-0。法定代表人:肖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云旭、留国峰因与被上诉人陈宝镇,原审被告叶小青、王任、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仅有审判长一人参与庭审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云旭、留国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振 泉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林 腾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芬(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