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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范正法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范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正法,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李丹丹与范正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35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正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正法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正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正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正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