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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才贵、李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叶才贵,李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住所地明溪县。负责人邱惠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才贵,男,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李荣香,女,汉族,居民,现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才贵、李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4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才贵、李荣香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其林权正在依法处置过程中,短期内难以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琳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