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晓东诉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332号原告王晓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其余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艳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