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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鑫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长春鑫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鑫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鑫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244号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峰,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文,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鑫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法辉。被告:吉林省鑫伦置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化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鑫辉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鑫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57720元,退回57695元),由原告长春市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晓        娜人民陪审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祥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