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存义与任万彬、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义,任万彬,朱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存义,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任万彬,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朱玉梅,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存义与被执行人任万彬、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7月1日,权利人李存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有房产、有车辆、有工商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任万彬在本院“王泽铟案”中有债权,申请人在“关于恢复对任万彬、朱玉梅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三项中载明了请求我院将任万彬在“王泽铟案”中分配受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现“王泽铟案”正在处置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任万彬、朱玉梅仍欠申请执行人李存义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书面申请了将任万彬在“王泽铟案”中分配受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现“王泽铟案”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