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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江英与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英,厉美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1号原告:胡江英,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美姣,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江英与被告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美姣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4日,厉美姣向胡江英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每月付清。借款至今,厉美姣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胡江英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厉美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