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江英与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英,厉美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1号原告:胡江英,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美姣,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江英与被告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美姣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4日,厉美姣向胡江英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每月付清。借款至今,厉美姣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胡江英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厉美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