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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74号之一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56352-X,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桂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阴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3670-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教师新村1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计2590元,案件申请费1920元,合计4510元,由原告东台市港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