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自然与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然,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自然,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锦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658665-7。法定代表人许碧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然与被执行人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自然借款人民币960000元及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34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0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锦招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C0X**号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拍卖。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许锦招、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在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柳城支行,本院因另案正在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