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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殷栋伶因与被申请人安自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XX,安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殷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XX原审被告殷XX再审申请人殷栋伶因与被申请人安自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栋伶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是错误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被申请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殷栋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栋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于树新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