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3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代燕与唐先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燕,唐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代燕,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唐先全,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代燕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先全给付子女抚养费3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23执4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隆重(代)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