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他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他21号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36219。法定代表人黄申力,董事长。被告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铜锣湾国际公寓A座6单元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200422394。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关联公司“山西德亿升预拌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亿升)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德亿升供应调速器,后因德亿升被注销,原、被告签订变更协议,约定由被告履行合同责任。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本案中原告(乙方)与德亿升(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德亿升被注销后,被告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由其承担原购销合同的全部责任,故原购销合同中的管辖对合同受让人即被告有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迎泽人民法院管辖。于2016年6月6日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2016年10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原购销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即被告有效,应由约定的德亿升公司住所地的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子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