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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强与陆发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陆发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320号原告张强,男,汉族,52岁,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陆发珍,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强诉被告陆发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璐独任审理,原告张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季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明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