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波,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6319号原告:王洪波。委���诉讼代理人:徐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丹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涛。原告王洪波与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783.3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月利率2%,利息��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之后,被告又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江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原告王洪波(甲方、出借款人)与被告江涛(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半个月,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江涛向原告王洪波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江涛根据与王洪波签订的201605-12-01号《借款保证合同》,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今收到出借人王洪波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整”。2016��5月17日,原告王洪波(甲方、出借款人)与被告江涛(乙方、借款人)又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江涛向原告王洪波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本人江涛根据与王洪波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今收到出借款人王洪波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所涉的两笔款项均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过本金。之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收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波与被告江涛之间的借贷���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归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洪波借款2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洪波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江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