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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永建、杨才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永建,杨才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廖文祥,邓习泽,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永建,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波(系石永建之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才凤,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波(系杨才凤之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财税小区*栋。法定代表人:叶正权,该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文祥,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习泽,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塔村*组。负责人:唐云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永建、杨才凤因与被申请人邓习泽、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资阳支公司)、廖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永建、杨才凤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邓习泽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系伪造,邓习泽驾驶“后转向灯不工作、车后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货车两侧反光标识被篷布遮挡,未设置柔性反光标识”的车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8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由邓习泽、利达公司、联合财保资阳支公司、廖文祥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邓习泽驾驶的车辆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存在超载和一些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情形,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明确认定“邓习泽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采信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作出。故,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改判廖文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习泽不承担事故责任,联合财保资阳支公司仅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石永建、杨才凤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永建、杨才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照彬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