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莹、沈阳市妇婴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xx,沈阳市xxx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特97号申请人孙xx申请人沈阳市xxx医院法定代表人史xx委托代理人李xx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孙x、沈阳市妇xx婴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x与申请人沈阳市xx医院于2016年10月27日经沈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孙x,女,26岁,2016年9月4日9:55以“停经10月余,胎动4月余,‘见红’近3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监护待产,于2016年9月4日因“延期妊娠”引产,因宫颈评分3分予欣普贝生促宫颈成熟,规律宫缩后于9月5日1:15送入分娩室,因“胎儿窘迫”行产钳助产,胎头娩出后常规助产方法不能娩出胎肩,考虑肩难产,立即扩大会阴切口,并按照肩难产处理机制缓慢娩出胎肩,于7:23分娩一活婴。该婴儿入院后,右上肢肌张力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治疗:鼠神经生长因子30微克qd肌注(自备)。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断明确,分娩方式选择无误,产钳术实施正确,肩难产处理及时正确。肩难产是胎头娩出后发生娩肩困难的一种难产,是阴式分娩一种并发症。医院从困难救助角度考虑,给予患方一次性补偿。患方认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院方应承担责任,要求院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此例医疗纠纷医调委意见:一、院方诊断明确,分娩方式选择无误,产钳术实施正确,肩难产处理及时正确。肩难产是胎头娩出后发生娩肩困难的一种难产,是阴式分娩一种并发症。医调委同意医院从困难救助角度考虑给予患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5216.08元。二、就此例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再无其它争议。履行方式、时限: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医方沈阳市xx医院一次性给付当事人孙x人民币15216.08元。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编号【2016】沈医调字第(0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