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昕博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镇江市昕博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271号原告: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8号4栋504室。法定代表人:夏晶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镇江市昕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东。法定代表人:陈照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昕博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立案。原告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镇江天酬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凌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