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与被告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3162号原告:张雪,女,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北漪路33号5幢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雪与被告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购房总价以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赔偿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违约金12555.4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被告奕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4月13日,原告张雪与被告奕淳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奕淳公司将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面积为87.43平方米,单价为7005.17元,总价为612462元,原告应于2014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4月14日前支付172462元,余款420000元应按银行按揭要求办理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如逾期,按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奕淳公司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如逾期,按已收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款,但奕淳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双方就延期交付房屋产生的违约金协商不成,引起纠纷。另查明,奕淳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接收涉案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雪违约金6920.8元(以6124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赟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