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仁杰与陈意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杰,陈意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3530号原告:郑仁杰,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陈斌,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陈意皇,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郑仁杰诉被告陈意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郑仁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仁杰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郑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嫔嫔 微信公众号“”